近日媒体报道,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梁鹰透露,整个2013年的立法工作有三个特点,就是提高质量、引领改革、保障实施。梁鹰称,之前因为改革的需要,经常出台一个文件,突破法律进行改革,等一些试点完成再总结经验,然后出台法律来巩固改革的经验,今后这种情况将不会再有,“即便是先行先试、制度创新,也要先有法,要不就要有法律授权,不允许再存在法治轨道之外的所谓试点”。
“法律未修改,不允许有试点”,经过媒体的归纳,这一观点迅即引发了公众热议。之所以如此,当然是因为“先行先试”深刻影响了几乎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,给这个国家带来了巨大变化。可以认为,在摸着石头过河式的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,如果没有“先行先试”,就不会有深圳等经济特区,中国的政治、经济和社会也不会有现在的面貌。
今天,中国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30多个年头,转而强调“不允许再存在法治轨道之外的所谓试点”,其初衷如何,意义何在?一方面,是先行先试暴露了不少弊端,尤其是改革进入深水区、利益纠缠已经压倒意识形态争论的时候,在某些人士那里,“大胆先行先试”可能会成为突破法律约束谋取不当利益的借口。另一方面,几十年改革开放所积累的物质和精神文明,已经奠定了中国成为一个常态国家的基础,像过去那样,国人面对明显越过法律的行为,依然见怪不怪甚至赞赏有加已经变得十分困难。近年来,“法治思维”、“法治方式”成为高频率的词汇,其故盖在于此。
走向常态化的法治国家,就应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,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”。既然如此,“不允许再存在法治轨道之外的所谓试点”宛如水到渠成,实在毋庸惊诧。
然而由于“先行先试”一度被认为是中国改革的一大特点,一旦遭到禁止,人们自然会产生一丝担忧:中国的改革是否会因此停滞?这里凸显的实际是一个究竟该由试点还是该由法律引领改革的问题。如果说在以往特定时期,试点引领改革发挥了特殊作用,尽管同时埋下了法律被虚悬的隐患,以历史的眼光,其成绩不能一笔抹杀,而今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,以法律引领改革当是应有之义。把任何改革事项都纳入法治轨道,这种做法也许见效未必神速,但由于排除了隐患,其利在长远。
应该由法律来引领改革,在法治社会这是一个确定无疑的判断。但众所周知,法律虽然是社会生活的反映,可一部法律从提议到制订往往旷日持久,与瞬息万变的现实相比,难免出现某种滞后。而中国法律这方面的问题似乎尤为突出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强调,“一部法律必须接地气、真管用”,“立法时能具体则具体,能明确则明确,要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”,所指向的都是一些法律滞后于现实、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都有待提升的缺陷。
必须确保法律的权威,然而现行法律又往往不尽如人意,这似乎是一对矛盾。如何解决这一矛盾?据梁鹰介绍,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与改革的关系作出过指示: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,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,先立后破,有序进行。解决矛盾的办法在这个指示中已经呼之欲出。确保法律的权威,这是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的一个大前提,在这个大前提下怎样面对法律未必良善的问题?只有一个办法:加速立法改革,提高立法质量。
经过近年来的立法实践,如何提高立法质量,中国不乏一些好的措施,无论是改以往的通过后评估为表决前评估,还是开门立法广纳民意,都使近年来颁布的几部法律更加贴近现实生活,更加科学、有效和可行。
只要立法质量得以保证,而且法律的权威不受到任何力量的动摇,中国就再也不会需要敢置法律于不顾、大胆先行先试的“英雄”。也许这正是一个崭新时代到来的证明。
(原标题:[社论]依法治国,中国不再需要“先行先试”)